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劉康祥
- 代理人
- 彭首席律師
- 相對人
- 徐冠瑀
- 相對人
- 鼎興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瓊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冠瑀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且事故地點為桃園中壢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簡易庭法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