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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劉康祥
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相對人
徐冠瑀
相對人
鼎興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冠瑀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且事故地點為桃園中壢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簡易庭法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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