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羅鳳娟、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邱文賢、張少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 原 告 羅鳳娟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被 告 張少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