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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王崧嶽
原告
梁國賓即三草運輸行
原告
魏嘉宏即鐵汗運輸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芳、李文哲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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