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
- 原告
- 王崧嶽
- 原告
- 梁國賓即三草運輸行
- 原告
- 魏嘉宏即鐵汗運輸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芳、李文哲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芳、李文哲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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