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王崧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崧嶽 梁國賓即三草運輸行 魏嘉宏即鐵汗運輸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志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