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崧嶽
- 即原告
- 梁國賓即三草運輸行
- 即原告
- 魏嘉宏即鐵汗運輸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傑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志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