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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吳宗育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崧嶽
即原告
梁國賓即三草運輸行
即原告
魏嘉宏即鐵汗運輸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志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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