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崧嶽
- 即原告
- 梁國賓即三草運輸行
- 即原告
- 魏嘉宏即鐵汗運輸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志芳
林心愉即丞進企業社
李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王崧嶽、魏嘉宏即鐵汗運輸行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另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梁國賓即三草運輸行,有送達證書3份可佐。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