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7號
- 原告
- 黃玲容
- 被告
- 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嘉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已定有明文。又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獎金等事件,因被告之主營業所或住所係設於彰化縣線西鄉,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