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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9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潘韋廷

聲請人
沐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思嘉
相對人
陳秋雪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同此見解)。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室內設計委託合約書第12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13頁),是以,雙方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見竹北小調卷第17至19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96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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