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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8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高上茹

原告
盧盟方
原告
彭守玉
被告
大誠企業社即陳瑞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誠企業社即陳瑞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列其中被告為「大誠企業社即陳瑞源」,然「大誠企業社」是否為(合夥等)非法人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抑或僅為獨資商號,宜由原告陳明並檢附附表所列證據資料,以供本院查明被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被告大誠企業社【依被告之組織型態:1.如為「合夥」:請
    補正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如為「獨資商號」:請補正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及商
    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3.如為公司法
    人:請補正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負責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起訴狀及繕本:請正確記載被告名稱,及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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