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 原告
- 許竹瑩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被告
-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吉雯
- 訴訟代理人
- 周思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弘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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