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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許竹瑩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告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雯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弘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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