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0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仁
- 被告
-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黃旭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原告主張本件事故係因被告駕車倒車不慎而肇事云云,惟被告僅係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籍所有人,且為公司法人,並非自然人,無從為駕駛車輛之行為,又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實際駕駛上開車輛者為何人,與被告公司間有何關係,自難逕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致系爭車輛毀損。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66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