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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彭淑苑

  • 當事人
    游金泉即永豐企業社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7號 原 告 游金泉即永豐企業社 被 告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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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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