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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6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劉家和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院已職權查知被告即承租人徐壽明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3月9日死亡,且其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原告應提出徐壽明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撤回對徐壽明之訴訟,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同時變更本件訴之聲明,及按追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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