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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黃世誠

  • 原告
    吳思瑩即日誠企業社法人
  • 被告
    許羽翔即福生工程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吳思瑩即日誠企業社 被 告 許羽翔即福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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