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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6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世誠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彭作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民事聲請狀存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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