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勞小專調字第5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王喻萱
相對人
楊袓蓉
相對人
豐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劉古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亦為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所明定。再按,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僅提出法院及相對人繕本各乙份,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提出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