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4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郭書妤 被 告 彭睿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