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昇特科技有限公司、黃昌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盧姮文 被 告 昇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