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許竹瑩、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吉雯、弘旭企業有限公司、張文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許竹瑩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 告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雯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追加被告 弘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