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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林麗玉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雯、張文鴻

  • 原告
    許竹瑩
  • 被告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弘旭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許竹瑩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朱怡瑄律師 被 告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雯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追加被告 弘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407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9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判,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4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51,536元由被告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29,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兩造歷次書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追加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84 條第二項,其主張之基礎事實與先前主張之事實同一,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社團法人新竹縣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 ㈠、被告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11 年至112 年間在系爭房屋鄰地 ( 莊敬段 291 地號 ) 興建大樓,外牆泥作底漆 施工時,外牆拆模後有打石及噴塗底漆之工序,會產生大量灰塵及塗料飛洙,若施工防護網及帆布無適當嚴謹之設置管控,勢必造成工地周圍物件之汙損。外牆底漆成膜之合成樹脂物質組成包括(1) 成膜成分(2) 溶劑(3) 色料(4) 助劑。現代塗料最常見合成樹脂有: 丙烯酸(壓克力)、聚氨酯(PU) 、矽、氟素等。 1.經勘查系爭房屋前後陽台之地面磁磚及玻璃所受之汙損,是屬於外 牆底漆塗料成膜合成樹脂之飄散飛沫。 2.系爭房屋前後陽台之地面磁磚及門窗玻璃所受之汙損,受損之位置詳(鑑定報告附件( 以下附件均指鑑定報告內之附件) 四-1照片表)照片3 〜照片14及(附件四-2位置圖)。 3.受汙損範圍:即系爭房屋前後陽台之地面磁磚及門窗玻璃。4.受汙損面積分別概算如下:詳(附件六-4平面門窗圖) (1)前 陽 台 地 面 磁 磚 面 積 :10.3*1.7=17.51㎡。 (2) 後陽台地面磁磚面積:13.5*9.9=133.65㎡。 (3)前陽台門窗玻璃面積: 2.35*2.25*2+1.9*1.2+2.4*1.55=16.575m2(182.4才) (4)後陽台門窗玻璃面積: 2.35*2.70*2+1.9*2.4+1.9*0.7=18.58m2(204.4才) ㈡、被告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11 年至112 年間在緊鄰基地(莊敬段 291 地號 ) 興建大樓,所興建房舍距離系爭房屋僅 11.6 公尺,為雙方所不爭。一般興建大樓施工時,外牆拆模後有打石及噴塗底漆之工序,會產生大量灰塵及塗料飛沫,若施工防護布網無適當之管控,勢必造成工地周圍物件之汙染,故禁止工地周遭停放車輛,為業界所共識。被告興建大樓時情境亦同,理應為雙方不須爭。有關施工防護項目,被告答辯略謂「已做合於建築規範之防護」,鑑定人認為施工防護網主要是防止墜落物,防護帆布也只能減少系爭灰塵及塗料飛沫所影響之範圍,並不能保證防護網之間隙能完全隔離該飛沫飄離工地,另查被告所設置施工防護布網之照片(附件七 -2) 尚不違反規範,然大面積非設置帆布 的防護網,防護網其間隙 2cm 尚不足以隔絕底漆噴塗飛洙 飄散;若造成周圍物件之汙染,施工者仍應負責賠償該修復損害。 ㈢、被告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興建大樓施工時,大面積非設置帆布的防護網,其間隙 2cm* 2cm 尚不足以隔絕底漆噴塗飛沫飄散,且據原告提供 110 年 11月11日該防護網照片(附件六 3) 亦有破口維護不當之跡象,故推論,前項汙損的確實原因是因為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弘旭企業有限公司施作PAGE ONE建案外牆泥作工程底漆所造成。即使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弘旭企業有限公司已做合於建築規範之防護。但並不能保證防護網之間隙2cm*2cm 能完全隔離該飛沫飄離工地,施工者仍應負責賠償修復該損害。查系爭關鍵在於施工防護網及帆布無適當之設置管控,被告所設置施工防護布網之照片(附件七-2) 尚合於規範,仍有大面積非設置帆布防護,其間隙不足以隔絕底漆噴塗飛沫飄散;且據原告提供110 年11月11日該防護網照片(附件六-2-3) 亦有破口維護不當之跡象,有可能造成系爭房屋之汙損。 ㈣、查原告於112年5月間委託清潔人員以菜瓜布清洗汙損門窗玻璃,造成玻璃刮傷而作罷(附件四-1-照片13),轉而委託辛進興君以拋光研磨方式清除底漆合成樹脂,才修復該玻璃之汙損,其費用21,000元。經計算受汙損門窗玻璃面積(182.4+204.4=386.8才),其平均單價55元/才。又查5mm強化玻璃價格約100元/才,拋光研磨方式清除底漆應以60元/才方是 普遍能接受之價格。查原告於112年5月間委託清潔人員清洗前後陽台地面磁磚之汙損,因底漆合成樹脂之附著力強無法刮除而作罷,轉而委託李青熹君以鹽酸及3M水垢清潔劑方式清除該合成樹脂,才修復該地磚之汙損,其費用8,400元。 經計算受汙損門窗玻璃面積(17.51+133.65=151.16㎡),其 平均單價55.6元/㎡ 。若以點工計算,連工帶料4200元/工 每天可作數量70㎡ ,其作滿之平均單價約60元/㎡。有關前前開汙損的清潔回復費用,於民國112年5 月間之工資及物 價條件,所需之一般行情費用金額如下:1.門窗玻璃以拋光研磨方式清除底漆,其合理單價60元/才。受汙損門窗玻璃 清潔回復費用=386.8*60=23,208元。2.以鹽酸及3M水垢清潔劑清除地磚汙損,其合理單價60元/㎡。受汙損地磚清潔回 復費用=151.16*60=9,070元。 四、證人證述: ㈠、楊長榮建築師證述: 海菜粉是用在緩和水泥沙漿即保水劑,可保住水泥砂漿之水份能夠充份發揮水合作用,以免其中水份受到混凝土牆壁吸收,水合作用若不能順利進行強度容易破壞及剝落,防水劑之作用與海菜粉是完全不同的材料,防水劑是防水作用。海菜粉一般與水泥砂漿拌和在一起,當作粗胚打底用。此物質是否與底漆塗料相同底漆單獨噴塗。本件鑑定事項中包含受損之位置及範圍,是現場看,當時雙方律師及當事均有參與,每塊玻璃窗上方有噴點即拍照紀錄。鑑定報告書附件4、1照片編號3至14部分,上方均已註明「現已清洗乾淨」,仍 有部分殘留及磨損跡象。已清洗乾淨,但仍部分可見。汙損範圍之地面汙損,依照我們推測若噴塗底漆之掉落,經過大風吹會吹至地面、牆面亦會吹至玻璃窗。因外牆施作拆膜、打石、打粗胚底、大底、噴底漆、貼磁磚等程序,原則上依照規範均需要防護網。依據周圍及鄰房受汙染之材質推斷。材料費用、人工費用即一人一日可清洗多少、所使用之清潔劑費用、玻璃本身價格,若太貴業主可能將玻璃去除換新,當然要考量很多,何種最不會影響其生活品質及可行性,合理推估才會做下判斷。判斷年度當然是依當時產生糾紛的時點,對方亦有找人估價,其報價我依合理推算仍算合理。現勘當日有至鄰房現勘汙損狀況其陽臺、門窗亦遭到汙染。海菜粉是打粗胚加在砂漿上之用料,與防水完全無關。一般大樓目前單價報告書亦敘明,幾乎一定做防水,尤其於窗角、樑與牆之接縫,因其中有冷縫,及地震應力集中之處,很容易混凝土會產生裂縫,若有塗防水劑即防水底漆後則具彈性,零點幾MM之隙縫會有一層保護膜,外牆較不容易滲水,機率可減少許多,目前大樓單價均相當高,過去單價僅10來萬元、工程造價5、6萬元,目前工程造價均15萬元以上,幾乎均已做防水底漆,系爭大樓亦是高級大樓必會做防水塗料,此為我之判斷,因合約明細並未寫明其要做防水劑,僅貼磁磚、舖地磚、抿石子之價格為何即水泥打底之粗胚,此部分使用海菜粉並無誤,其中單價並未提及防水工程,因泥作工程與防水工程一般為2種小包,泥作部分可能為1份合約、防水工程1份合約,系爭大樓之防水合約整棟約150萬元左右,若完全使用塗抹可能會增加至200 萬元,以前若統包給大包掌控可能會用噴塗,因噴塗較便宜、時間較短可大面積施作,若為滾或刷單價高差50萬元,若建設公司自行發小包則不計較50萬元,若發給大包則不見得,會選擇快、節省之方式,故我未敢確定,我所目及之合約明細並未將防水工程部分列入其細項,因其規範書中僅寫海菜粉浸泡8 小時可使用、施工面積應澆水,均為海菜粉之功能即能保水、給砂漿產生足夠之水合作用與防水無關。海菜粉均打在泥膏即砂漿中,其保濕作用外牆不需抹漆,它並非抹漆是打粗胚底,弘旭僅承包其粗胚底,外牆未使用合成樹脂漆膠等。一般的小包做防水的是防水即專門施作防水,有代理矽、矽質、PU、壓克力等,單價每平方公尺200至400 元不等。我不敢講,我個 人感覺其不將案子癥結點敘明,僅說明其承包之工程,未做泥作工程,做了防水,一般水泥砂漿中加防水劑亦有防水功能,水在水泥砂漿中,若無裂縫,有減少水份滲透之能力亦稱防水工程,但方才所述之膠、漆、樹脂則為另一種防水,其功能不同,因砂漿是硬的,地震來產生細的裂紋均使外部雨水滲進屋內,此二種功能不同。被告提供之合約僅是泥作工程之一部分,與防水工程無關。 被告建築之品質,系爭 建案為大樓且為豪宅,不會使用便宜施工方法施作,二、原告及其鄰居周圍地磚、門窗、玻璃被汙染之情形。外觀現已看不出來,需於施作過程中,打粗胚打底完後施作防水。當時候已施作於其中,一定在裡面,外面看不到。若建商自己發小包則自行決定,有的建商則是老闆直接發包給其熟識之大營造廠,如一坪12萬元全部承包,但弘旭已發小包,即老闆本身可能是營造底,因自行發包可節省約15%管理費,如 整個案子發包需1 億元,則可省下1 億5000萬元的管理費,建商有能力自行掌握,我不曉得被告公司是發大包或小包,可能被告公司有弘旭這本契約書表示,因大包與小包之間會再訂定契約,可能有一個防水工程即外牆防水部分,合約我們未看到而己。因發包業主一定會請一位很內行的專業工程師,他知道防水重點為何,因牆會裂、大樓會裂都是開口,及方才所述樑上面,澆灌時灌至樓板,第二次澆灌時,牆與樑之間會有冷縫則會滲水,在此部分會加強則使用滾輪塗第二次,如此最節省全部用噴的,在開口與冷縫部分補強如此最便宜,大約每平方公尺250元可發包出去,但更高級使用 矽質大約400元,其他的用噴的因為其他的地方不會裂,即 可節省費用差50萬元,但大公司已因汙染之情形而吃虧,會覺得賠一次不如把這50萬元一次慢慢做,如無趕工期的話,但一般業主與大包會簽訂合約完工日期,為使泥作可貼磁磚等均有期間,若大面積會用噴的,因噴的很快,但有的業主覺得單價已賣到50萬元,不要做得如此潦草,則會說全部用塗的,因用塗的效果較用噴的厚度大且延展性高,萬一牆壁有裂縫其抵禦能力可延長至5 至10年,若以噴的部分只能2 至3年。因此部分均為施工後看現場有汙染之情形來研斷, 因系爭大樓位於東北向正好是東北風很嚴重的地方,施工好像也在11月多即冬季,則在施工如果有噴或塗它滴下來,其實塗滴下來當然會比較少,但像我們塗油漆一樣,底下為何地面一樣要舖報紙等,它還是滴,滴下來時大風一刮它還是會亂飛,因工地在施作防水時,周圍鄰房損失、汽車美容糾紛非常普遍,所以建商公司為何已慢慢說我不要節省那50萬元,我要做塗的,範圍可以減少到更少,但系爭大樓距離它只有10公尺左右,且其汙染是在底層,你這麼高大風吹過來影響到2樓之陽臺、露臺、窗戶可能性非常高。鄰房完全無 清洗,其玻璃門、露臺等痕跡都在。被噴何物即為合成樹脂。所以可看得出來是在施作防水時噴漆(113年12月5日言詞詞論筆錄)。 ㈡、證人宋明璇證述: 許竹瑩是椰林建設的老闆娘,我是椰林建設的員工,許竹瑩的房子委託春竹租賃出租,春竹租賃委任我來處理這件事情,這間房子是許竹瑩個人私人的房子。椰林懂厚公寓大廈編號A2的房屋,距離相對人喬立建設公司的建案大約10至20公尺左右,從A2露台戶可以明顯看到喬立建設這個建案。112 年間,編號A2房屋的露台及玻璃有明顯的汙損。玻璃上有不明顆粒黏在玻璃上,無法清潔完畢,再來是陽台的磁磚上,也是類似有顆粒的東西在磁磚上無法清潔乾淨。應該是膠類,這是我們判斷的,因為玻璃本身是光滑面的,但現在就是表面上有一層好像被噴到小小顆粒的東西,無法用水、清潔劑去清除。我聯絡喬立公司兩位工務,只有一位簡建隆到現場查看。簡建隆有派員進行兩次清潔,但兩次清潔都沒有清除完成。第二次清潔沒有完成後,我有詢問簡建隆是否我方直接找清潔公司跟簡建隆報價,經簡建隆同意後,我請了施工人員去看現場等語(調字卷第117-119頁)。 ㈢、證人簡建隆證述: 我知道許竹瑩的房子有汙損,有去清洗過兩次。我們公司是本著敦親睦鄰去幫他做的,然後在清洗的過程,潮濕的狀態下可能看不出來到底有無完全乾淨,這兩次過程都是我清洗完過後至少隔了1、2 個禮拜,他才又跟我反映說清洗完成 的狀態他們覺得不OK。我沒有用手去摸,玻璃有無顆粒狀的情形我不曉得,因為他當下只是跟我說玻璃看起來很髒,要求我去洗玻璃,但我看起來是一般的粉塵,我想說我既然都進去了,我就是順便幫他清洗玻璃。我第一次洗完之後,他覺得我第一次洗的有部分洗不乾淨,要求我再去洗第二次。陽台磁磚上面我自己有去用刷子刷過,所以我知道有無顆粒。我沒有摸,但我有帶藥劑再加上小刷子去刷,我帶的藥劑是稀釋的鹽酸,稀釋的鹽酸一般是洗粉塵的,如果粉塵比較久一點,粉塵會沾黏在磁磚上面,因為磁磚的表面不是光滑的,所以粉塵如果沾黏在上面,要用一點稀鹽酸才比較洗得起來。喬立建設在旁邊蓋房子泥作在施作外牆及貼磁磚時,需要用介面劑去協助施工,需要做一個介面劑,但我們有用鷹架的防塵網,該防塵網我們已經有用比較強化的,是用18針的防塵網,防塵網本身孔隙很小,且他們做這個介面劑基本上是膏狀的,不是用噴土的,不會被風吹飛散,是膏狀、是塗抹上去的,所以比較不會有東西揚塵或粉塵飛散出來。關於喬立建設興建大樓工程的結構體即樓地板、屋頂的興建,是由喬立建設發包由建興營造承攬施作,原告反映有髒汙時,該工程已施作到最末端了,我們當時使照已經請領出來了,具體工項就只剩下部分一樓室內的公設在施作而已,其他工項都已經完成。外牆的泥作、貼磁磚,是由弘旭公司施作等語(調字卷第119-123頁)。 ㈣、證人李青熹證述: 我是石材磁磚的美容廠商,我是自營、自己開業的。我有去許竹瑩房子現場評估報價過,是宋明璇叫我去的,宋明璇告訴我說許竹瑩房子的磁磚有被汙染,他們洗不起來,委託我們過去看一下、處理看看,我到現場後,我們也不了解是什麼外物侵蝕的,因為我覺得有潑灑到玻璃及地板,我們去的時候已經剩下地板的部分沒有清潔乾淨,現場是一滴一滴的,我們也無法了解來源為何,宋明璇說他們有請人家清了兩次清不起來,我們就估價並跟她說要試做看看,我們估價是針對地板汙點的部分要處理起來,他們已經清過,所以只剩下白白的白點,我們後來是用清潔磁磚用的研磨膏跟機器去重壓磨掉,我不知道到底是被什麼污染的,現場只有看到一滴一滴被汙染的影子,就像是被水滴到一滴一滴的,上面沒有殘留東西。他們有清洗過,但洗過的痕跡不會在,他們洗不掉的部分就變成一滴一滴的,我們就是去處理那一滴一滴的部分。現場看得到的白點是摸不到的,沒有顆粒。未稅是8000元,兩個工錢帶材料。我是施作整個後陽台的地板而已,牆沒有,地板的石材是20x20的磁磚,我報價都是稅外, 宋明璇有付我8400元,然後我有開發票給她。如果是一般水泥,是很容易清潔起來的,所以一般都是溶劑類、樹酯類造成的,但本件我無法確認是何種情形。前陽台我們也有協助處理。費用只有針對後陽台等語(調字卷第123-127頁)。 ㈤、證人辛進興證述: 有去做過許竹瑩房子的工程,因為他的玻璃有汙損,他們自己都用不起來,後來叫我去幫他們處理。 類似膠之類的樹 酯。這是因為外地飛來的類似廢氣之類的這種現象,然後附著在玻璃上,因為玻璃本身有毛細孔而遭到侵入,所以他們自己用不起來,這個需要專業的技術去做。這種狀況一般就是在洗大樓的藥水或在施工上的樹酯、膠之類的,剛好有風的時候,會飛來飛去造成的。我施做的那一戶的玻璃都有附著到這種汙損的東西。許竹瑩房子旁邊在興建的工程會有這種現象,在蓋大樓的時候才會有這種現象,許竹瑩房子旁邊有正在蓋的大樓。我是研磨、拋光,我應該有施作10來片的玻璃。我總共請款2萬元,這是內稅,有開發票。興建中的 大樓位在清洗的標的物,就是在旁邊附近而已,目測距離不會很遠,大約幾十公尺吧,差不多一、兩棟...(改稱)我 對長度比較沒有概念。玻璃清潔的位置是在前、後陽台兩邊都有,只是一邊比較嚴重,一邊比較輕微。工地就是有一邊比較靠近嚴重的那部分,然後有一邊比較輕微的那部分就是不一樣的邊緣。有一邊有面向工地等語(調字卷第128-134頁)。 五、按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民法第794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保護他人維持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違反此項規定者,應推定其有過失,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負侵權行為責任。又土地所有權人將開掘土地或建築工程,發包由承攬人施作,如有違反民法第794條規定之情事,若未能舉證證明其無過失,仍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不得因由他人承攬施作而免其義務,亦不因其定作人身分,改由受損者依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舉證其定 作或指示有過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2225號民事判決 意旨參照)。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 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民法第79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目的在保護 鄰近房地所有權人權益,均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又定作人違反民法第794條規定,應推定其定 作或指示有過失,起造人如未能舉證證明其委請承攬人施作土地或建築有關事項,已盡防免相鄰房地發生危險之義務,亦應負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六、鑑定報告內容核與前開證人證述相符,參酌被告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興建之系爭建案坐落之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與原告房屋坐落之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相鄰,原告房屋前開房屋前後陽台之地面磁磚及玻璃污損之情形,亦與被告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系爭建案施工時間相符,鑑定報告堪以採信。查被告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10 年至112 年在原告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街000 號2 樓房屋鄰地( 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 興建大樓(PAGE ONE 建案) ,施工過程中,未妥善防護,致原告前開房屋前後陽台之地面磁磚及玻璃污損。被告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無過失,則依上開說明,其自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29,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12 年10月26日送達,送達證書見調字卷第43頁)翌日即112 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對追加被告弘旭企業有限公司之請求部分,因無證據足資證明原告前開房屋前後陽台之地面磁磚及玻璃污損,係由追加被告弘旭企業有限公司施作工程所造成,原告就此亦未舉證證明,原告對追加被告弘旭企業有限公司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關於追加被告弘旭企業有限公司之假執行聲請,因該部分之訴業經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原告請求傳喚張吉雯、張文鴻,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而無必要,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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