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彭淑苑
- 當事人游金泉即永豐企業社、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7號 原 告 游金泉即永豐企業社 被 告 泰力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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