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
- 聲請人
- 竹北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智
- 相對人
- 莊喻安
公司址)
上列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9 日上午9 時47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20法庭公開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蔡依庭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10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詳如起訴狀) 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證據一至證據九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酌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