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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麗玉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

聲請人
竹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智
相對人
莊喻安

公司址)

上列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9 日上午9 時47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20法庭公開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蔡依庭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10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詳如起訴狀) 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證據一至證據九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酌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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