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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黃致毅

聲請人
道法自然工程行即張星宇
相對人
六木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亭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受相對人指示承攬施作公園泥作之工程,相對人尚積欠合計新臺幣20萬元之工程款及賠償金未給付,乃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等語,然其起訴時,相對人六木景觀有限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龍潭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聲請人亦未說明本院有管轄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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