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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陳梓倫HABIP CIGERCIOGLU
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米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仁
相對人
黃子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竹北勞小專調字第7號給付工資事件卷宗,核閱聲請人所為之請求,並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要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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