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
- 聲請人
- 陳梓倫HABIP CIGERCIOGLU
- 代理人
- 陳禹農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米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仁
- 相對人
- 黃子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竹北勞小專調字第7號給付工資事件卷宗,核閱聲請人所為之請求,並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要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