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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盧送寶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被告
北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行關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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