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48號
- 原告
- 盧送寶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 被告
- 北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行關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