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富廣國際有限公司、林耿徽、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可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10號 原 告 富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徽 被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可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