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王佳惠
- 原告李忠憲、周秀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忠憲 周秀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14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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