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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勞簡字第1號

返還溢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騏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俊鋒
被告
陳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誤以為於本院竹北法庭開庭,而遲於到庭,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答辯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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