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騏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宋俊鋒、陳諺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騏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俊鋒 被 告 陳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誤以為於本院竹北法庭開庭,而遲於到庭,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答辯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