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騏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俊鋒
- 被告
- 陳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誤以為於本院竹北法庭開庭,而遲於到庭,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