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永隆工程行、游天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緯 被 告 永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游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 在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12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