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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53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世誠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緯
被告
永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游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12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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