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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黃世誠

  • 當事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永隆工程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緯 被 告 永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游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 在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12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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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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