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黃世誠
- 原告張靜婷
- 被告鑫竹企業社即張益華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靜婷 代 理 人 彭以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鑫竹企業社即張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堪認無訛,且所提給付資遣費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霽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