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94號
- 原告
- 昇陽先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展豪
- 訴訟代理人
- 蔡甘才
- 訴訟代理人
- 江宇文
- 訴訟代理人
- 廖文彬
- 被告
- 劉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昇陽先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