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楊祐庭
- 法定代理人葉展豪
- 原告昇陽先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世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94號 原 告 昇陽先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展豪 訴訟代理人 蔡甘才 江宇文 廖文彬 被 告 劉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昇陽先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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