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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9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楊祐庭

原告
昇陽先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展豪
訴訟代理人
蔡甘才
訴訟代理人
江宇文
訴訟代理人
廖文彬
被告
劉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昇陽先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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