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簡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徐婉寧
- 法定代理人沈鑫堯
- 原告威尼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威尼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鑫堯 代 理 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和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竹東簡字第四八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竹東簡字第48號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相對人於開庭陳述及筆錄內容完整性,為此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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