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0號
- 原告
- 張國裕
- 訴訟代理人
- 鄭鍵偉
- 被告
-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2法庭宣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通 譯 蔡妙瑛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7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