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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周美玲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0號

原告
張國裕
訴訟代理人
鄭鍵偉
被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2法庭宣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通 譯 蔡妙瑛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7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徐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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