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周美玲、周美玲
- 當事人張國裕、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張國裕 訴訟代理人 鄭鍵偉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4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2法庭宣判,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徐佩玲 通 譯 蔡妙瑛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7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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