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9號
- 原告
- 鍾季恩
- 被告
- 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尚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5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8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5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8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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