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勞簡專調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張承緯
- 代理人
- 江赫驣律師
- 相對人
- 蔡孟臻即愛皿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應包括確認票據債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332號裁定並未記載原告簽發之本票有何付款地或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之規定,應以發票人即原告住所地桃園市為付款地。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