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5號
- 聲請人
- 林汶昇
- 相對人
- 簡浩軒(即「巴哈姆特」網友「毛毛精靈」)
住○○市○○區○○里00鄰○○○○ 街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住居於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巷00○0號,此有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4日函及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於本件之限制閱覽卷內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對相對人為請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