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09號
- 聲請人
- 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盈瑩
- 代理人
- 林伯儒
- 相對人
- 王軒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東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聲請人亦未舉證兩造曾約定債務履行地為新竹縣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