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60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訴訟代理人
- 余志宣
- 被告
- 劉余祥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4,05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113年5月7日10時58許駕駛RCN-6581號車輛,行經新竹縣○○鄉○道○號86公里服務區時,因倒車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林俊溢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毀損,原告保險理賠2萬8,064元(含零件11,116元、工資16,948元)。惟因系爭車輛係111年3月29日領牌,算至本件車禍113年5月7日發生時,已使用2年2個月,本件材料部分之損害以平均法計算折舊後之價額為7,102元,有折舊自動試算表可憑,再加上無須折舊之工資1萬6,948元,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總計為2萬4,050元(計算式:7,102元+16,948元=24,050元),被告即應賠償原告2萬4,05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竹北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