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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37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靖
被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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