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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東小調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黃世誠
  • 法定代理人
    李志郁

  • 原告
    弘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正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小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弘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郁 相 對 人 陳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戶籍地在花蓮縣花蓮市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內可參。又綜觀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無其他本院有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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