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東小調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黃世誠
- 法定代理人李志郁
- 原告弘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正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小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弘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郁 相 對 人 陳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戶籍地在花蓮縣花蓮市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內可參。又綜觀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無其他本院有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霽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