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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383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宗育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訴訟代理人
許宴瑄
被告
張碩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51元,及其中新臺幣29,801元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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