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東簡字第92號
- 原告
- 眾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永田
上列原告聲請核發半成品房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補正不完全或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於訴狀未表明相對人、訴訟標的及未具體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命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使本院能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有無,如未依期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