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彭淑苑

  • 當事人
    鍾季恩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9號 原 告 鍾季恩 被 告 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5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8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麗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