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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彭淑苑

原告
鍾季恩
被告
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5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8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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