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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玉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號

原告
全國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章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被告
莊薳捷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1 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通 譯 盧師慧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44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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