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號
- 原告
- 全國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章
- 訴訟代理人
- 楊智鈞
- 被告
- 莊薳捷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1 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33法庭宣判,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通 譯 盧師慧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44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