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163號
- 原告
-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榮
- 訴訟代理人
- 廖子瑜
- 被告
- 上品菸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楚梃
- 訴訟代理人
- 鍾玉珉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05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二、原告已提出出貨簽認單影本4紙,被告亦承認此出貨簽認單4紙之形式真正,並由被告受僱人所簽認,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對應之貨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雖抗辯此為原告之業務員李政龍要求作業績使用,並不會真正出貨云云,但既然要作業績,就是要向原告購買並出貨,李政龍才會有業績,至於被告與李政龍間之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係另一問題。而兩造均陳述李政龍已過世,本院亦無調查此證據之可能性,從而,本件原告請求有理由,應予准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