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279號
- 原告
- 吳健龍
- 被告
- 艾莉塔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有承攬契約,而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項及遲延利息等語,惟被告具狀否認,辯稱:本件係由第三方委託原告施工,被告與原告間並無承攬關係等語。查原告於本院到庭時自承:我確實跟被告沒有簽約,當初是高建郁找我的,我跟他是用口頭還有LINE談,介紹的第三人說高建郁是被告的老闆等語,然高建郁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高建郁有代表或代理被告之權,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確有承攬契約,是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