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呂家蒼
- 原告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55號 原 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約如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7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