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曾建凱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亙旺商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 訟代理人 鄭欽仁 被 告 亙旺商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5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固定加碼年息百分之1.0050(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723,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