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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1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欽仁
訴訟代理人
劉竣維
被告
講生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董荐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82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固定加碼年息百分之1.005(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723,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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