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杜國英
-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人
- 被告張耀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3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張耀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0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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