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劉自明
-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莊辰威即賴辰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76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兼送達代收人) 黃永仁 被 告 莊辰威即賴辰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5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高嘉彤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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